释义 |
法律分析: 1、追索权,即是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 2、《票据法》第65条,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3、《票据法》第66条强调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