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款人找不到了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可直接到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借款人下落不明的,如出借人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法院受理后确认借贷关系明确的,可缺席判决,并对其财产执行追偿债务; 2、对于已婚的借款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出借人可在下列两种情况时要求“夫(妻)债妻(夫)还”: (1)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借款; (2)婚前一方借款购置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所负借款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但下列情况下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配偶偿还借款: (1)借款人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从事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 (4)一方因赌博、吸毒等非法行为所负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4、对于未婚借款人,如出借人能证明其父母家中有其财产,可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