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合同从何时起没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一、无效合同的种类 (1)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 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二、无效合同从何时起没有法律效力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已经成立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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