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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什么
释义
    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发并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公益性岗位怎么申请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标准,以失业下岗人员、困难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为主。
    一.公益性岗位的申请条件: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
    (3)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
    (4)夫妻双失业(下岗)人员;
    (5)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烈属、退伍军人;
    (6)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7)困难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8)市政府根据就业工作需要确定的人员。
    政府公益性岗位辞职后果是什么
    除用人单位有严重违法的情况外,任何单位、任何岗位都不能随便辞职。公益性岗位只是岗位的性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不影响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法》的规定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另外,公益性岗位除了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辞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益性岗位录用合同对于辞职的有关约定。所以,公益性岗位不能随便辞职,相反公益性岗位的辞职比普通员工的辞职会受到更多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该内容由 刘祥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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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0: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