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针对企业抵押贷款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
释义 | 小微企业申请抵押贷款的材料一般包括: 1、申请书; 2、公司简介; 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代码证; 5、纳税登记证(国税、地税); 6、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证明; 7、公司章程; 8、验资报告; 9、法定代表人简介;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1、由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2、董事会同意贷款的决议; 13、近三年会计(审计)事务所验证的财务报表; 14、近三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15、财务状况说明:a)负债说明;b)投资说明;c)企业销售收入、利润来源说明; 16、贷款卡及其密码; 17、为其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情况说明; 18、还款计划; 19、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业务合同复印件; 20、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21、抵押物所需提供材料: a)抵押物权属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所有权证);b)抵押物评估报告。 以上属于小微企业抵押贷款常见要求,不排除不同银行有不同的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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