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冒名顶替者冒用他人身份入学、就业、参军等,不仅侵害了被顶替者的姓名权、受教育权、就业权等一系列合法权益,更剥夺了被顶替者改变人生轨迹的机会,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亵渎了国家公权力,侵害了法律保护的诸多法益,这一行为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 。将冒名顶替行为纳入刑事领域予以制裁,以强力的惩治力度打击“盗取他人人生”,也为其它法律的修订提供了刑事法律支持,确保底层成员有向上流动的顺畅通道,树立社会大众对公平公正的信心。 一、冒名顶替罪的审查起诉有哪些规定?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