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拘留不一定要30天。 三十日是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逮捕的最长期限,加上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为37天。适用的犯罪嫌疑人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一般情形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若是认为需要逮捕的,要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此期限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