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人的,在重整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只有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才能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