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有何区别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现实生活中许多组织负责人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混淆不清的现象。为了区分两者,本文提出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职务行为是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活动,而个人行为则指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行为。个人行为具有独特特点,如主观意识、独特作为、完全责任等。职务行为则具有职权性、时空性、身份性和目的标准等特点。两者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此外,本文还介绍了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职务行为和国家赔偿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组织的负责人常常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混淆不清,实际上,他们往往用个人行为来代表职务行为。一旦发生纠纷,被告通常会以自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为由进行抗辩,但很难提供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他们只能承担无法举证的后果。 如何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 个人行为,广义指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行为。与“群体行为”相对称。狭义指个人在非社会交往场合中的单独行为。是个人与社会交互作用的结果。受社会环境和个性的制约。有外在和内在之分,前者如言论行动,后者如思想意识等。 个人行为有别于其他行为最显著的特点是: 个人行为是一种可以在自己能够完全支配的主观意识下用于表达自己内心活动的具体作为。这种行为不存在复制性,不能够被替代,完全是独一无二的。这种作为可以是精雕细酌的艺术品、可以是深思熟虑的政见、还原自然的舞蹈,还包括语言、动作、观点、态度、理论……当然,个人行为基于充分体现了自己的主体思想,因此也完全要为自己通过这一作为而带来的一连串或者是一系列可能存在的后果(比如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存在的隐患、带来的影响……)负有全部责任。 职务行为的特点: 一是职权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的行为履行职务行为。超越职权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时空性。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实施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职务行为。比如某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纠正另一城市公务员管理中的错误。 三是身份性。即在通常情况下,凡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名义实施的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务员人员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都以职务行为论。四是目的标准。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维护公共利益而为的行为,通常都认定为是职务行为。 应当明确,上述说的职务行为,和国家赔偿法上所说的“行使职权”的活动既有共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就是国家赔偿而言,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必须是职务行为违法,并且这种违法的职务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两者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如果一个合法的职务行为,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这时构成的不是国家赔偿,而是补偿。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对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财产进行征收、征用,这时造成的损失不是赔偿,而是补偿。这理讲的“合法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即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结语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组织的负责人常常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混淆不清。但事实上,他们往往用个人行为来代表职务行为。一旦发生纠纷,被告通常会以自己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为由进行抗辩,但很难提供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他们只能承担无法举证的后果。 如何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呢?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个人行为则指个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行为,包括狭义的个人行为和广义的个人行为。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最显著的特点是,个人行为是一种可以在自己能够完全支配的主观意识下用于表达自己内心活动的具体作为,这种行为不存在复制性,不能够被替代,完全是独一无二的。而职务行为则具有职权性、时空性、身份性和目的标准等特点。 职务行为和国家赔偿法上所说的“行使职权”的活动既有共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构成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必须是职务行为违法,并且这种违法的职务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如果一个合法的职务行为,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这时构成的不是国家赔偿,而是补偿。因此,应当明确区分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08-27)\t第四十七条\t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由企业各方面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前款所称重大问题: (一)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工资调整方案,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 (二)工资列入企业成本开支的企业人员编制和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三)制订、修改和废除重要规章制度的方案。 上述重大问题的讨论方案,均由厂长提出。 公务员法(2018-12-29)\t第九十八条\t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公务员法(2018-12-29)\t第五十二条\t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工作实绩显著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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