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想防卫包括什么条件?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假想防卫的条件和刑事责任。假想防卫需要满足存在假想侵害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三个条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主观条件的限 法律分析 一、假想防卫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 存在假想侵害行为。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何以如此,是因为不法侵害并不实际存在,当然也毋须实施防卫行为,如果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当中,那也就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权实行必要的防卫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卫的问题,除了正当防卫之外,防卫时间错误、防卫对象错误以及防卫过当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确实存在的条件下,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主客观不一致现象,与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如果行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经到来,另一方面却不是出于防卫意图实施反击,而是意图加害对方,并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应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对待而非假想防卫。另外,还有一种双方互殴过程中发生的误伤劝架者或无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种假想防卫,但实际上因为双方都存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不是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所以,不能承认其中某一方是防卫行为,当然,也就不能把误伤他人的行为视为假想防卫,而只能作为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去处理。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由于行为人误将他人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假想防卫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误认不法侵害存在并且实施了错误的防卫行为,但并未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则假想防卫不能成立,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二、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过失”。因为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对于假想防卫的相关认定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假想防卫的相关犯罪事实认定情况,应当对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判罚处理方式来办理,如果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处理的,可以导致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拓展延伸 假想防卫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被侵害人采取一定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的一种法律原则。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是指被侵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是指被侵害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 2. 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中的“防卫行为”应当具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能力。 3. 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中的“防卫意图”应当是防卫人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4. 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中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假想防卫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直接的、必然的、合理的联系。 综上所述,假想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防卫行为应当具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能力,防卫意图应当是为了防卫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结语 假想防卫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存在假想侵害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不能构成假想防卫。在刑事责任方面,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过失”。对于假想防卫的相关认定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假想防卫的相关犯罪事实认定情况,应当对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判罚处理方式来办理,如果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处理的,可以导致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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