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退货程序:1。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申请》; (2)中标通知书和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3)项目付款结算的,项目结算单复印件和建设单位、建设企业共同盖章的项目付款结算说明;项目付款未结算的,由建设单位、建设企业签署的结算支付或还款计划,以及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的承诺书(还款计划和承诺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项目资金投诉的处理结果(有投诉时)。 2、建设单位将上述书面材料和劳动、建设部门分别出具同意退还工资保证金的意见,提交市清理办公室。经市清理办公室审核后,在退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中签署同意退还意见,并加盖公章。 3、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财政局办理退款手续 (1)经市清理办公室批准并盖章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 (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据原件(提供审核)及复印件(一份); (3)退款账户证明(注明退款账户名称、账户、开户银行); (4)必要时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财政局根据上述材料,将应退还的保证金和相应的利息退还给建设单位账户。办理上述退款手续后,请建设单位认真核对财务账户上的款项(已含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