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信用等级A与企业一年纳税额无直接关系。评分标准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号公告附件中的细则进行评价,以100分为基本点,实行倒扣分制。评估年度于每年12月31日结束。如果纳税人的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完整,将从100分开始评估。非经常性指标缺失,从90分。a级纳税信用需达到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其次,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内,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本次评估: 实际生产经营期限不满3年的; 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 因异常原因,一个评估年度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或负申报; 不可能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账簿,依据合法有效的凭证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上一年度评级结果将于每年4月前公布。 法律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