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己写一个工作证明,盖个体户的印章即可。 1、工作证明需要加盖公司公章否则没有效的,私人企业没有营业执照,自然也就不会有公司公章。 2、私人企业没有营业执照是不可以招用员工的,如果被工商查到将会被罚,如果被罚,员工将会拿不到薪水,那么也就不能开到收入证明了,在这种企业工作是没有保障的,建议寻找新的工作。 3、工作证明的本质是企业担保,没有公章无法证明工作情况,什么证据也没有自然也不具备担保资格。 4、工作证明是指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需要在银行贷款或信用卡申请等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工作证明也称为在职证明,格式由所需证明单位的出据,出具证明的个人只需在证明中填入个人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即可。 个体户包括以下几种: 1、按照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单位。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