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对于赌博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二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