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赌博罪立案标准:1。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渔利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累计赌资5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与人数累计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和介绍费;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当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于赌注的钱物、换取筹码的钱物、通过赌博赢得的钱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金额可以根据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得的点数乘以每个实际代表的金额确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赌博罪论处: (一)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召集、引诱他人开展六合彩赌博活动的庄家、赌头等主要分子,接受三人以上投注或者三次以上投注(期)以上投注,收受投注金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庄家、赌头利用六合彩开展赌博活动,多次(三次以上)提供赌博活动场所的,积极参与六合彩活动,并以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为主要经济来源,以赌博收入5万元以赌博为目的。 三、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组织、吸引多人赌博,一年内抽头获利5000元以上;或者已经在4000元以上,且聚众赌博3次以上的; (二)为不特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用具,供他人赌博,一年内获利5000元以上; (三)嗜赌成性,以赌博收入为其生活或者主要经济来源,输赢金额在5万元以上; (四)聚众赌博向参赌者提供5万元以上的赌资,或者获利5000元以上。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