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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中48小时起算时间
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将被视为工伤。2003年的条例进一步加入了48小时的时间限制,而2004年的意见明确了突发疾病的定义和起算时间,将第一次抢救治疗缩短为第一次诊断后的48小时。这一规定至今仍然有效。
    法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996年10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正式将工作中的突发疾病纳入工伤范畴。该《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工伤。”
    到了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规定又变为严格,还在条文中加入了“48小时”的认定时间限制。
    2004年1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写道:“突发疾病”中的疾病包括各种类型的疾病,“48小时”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第一次抢救治疗”缩短为“第一次诊断后的48小时”。自此,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正式建立并沿用至今
    拓展延伸
    抢救无效后的死亡时间限制:48小时内的关键时刻
    在医疗抢救无效后,48小时内成为了决定生死的关键时刻。这段紧张的时间限制给予医护人员和家属宝贵的机会,以作出重要的决策。在这48小时内,医生会继续尽力进行治疗,寻找可能的突破,而家属则面临着艰难的选择。他们需要综合考虑患者的病情、治疗效果、生活质量以及家庭意愿等因素,做出关于是否继续治疗或转向舒适治疗的决定。这个关键时刻承载着巨大的压力和责任,需要医护人员和家属共同协商,以确保患者的最佳利益。
    结语
    在工伤保险认定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将被视同工伤。自1996年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起,我国正式将工作中的突发疾病纳入工伤范畴。随后,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工伤认定的严格标准,并加入了48小时的时间限制。在医疗抢救无效后的这48小时,医护人员和家属面临重要决策,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确保患者最佳利益。这个关键时刻承载着巨大压力和责任,需要共同协商,以保障患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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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5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