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监视居住要符合哪些条件 |
释义 |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一般以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即固定住处为首选。但在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没有固定住处时,监视居住是由公安机关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应符合以下4种条件: 1、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这是人道主义的司法体现。 2、便于监视、管理; 这是侦查机关履行职责的需要。 3、保证安全; 这是监视居住的应有之意。 4、不得在专门的羁押、办案场所。 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措施类型的一种,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是法律赋予办案机关的一种权力,但权力的行使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也有其内在的逻辑。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要求,也不得对被监视居住人收取费用。除此之外,监视居住如何正确摆正在系列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位置,如何防止异化使用和无限扩大,应该是注意的重点!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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