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极怠工能否辞退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用人单位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地辞退员工的情形以及被辞退员工可以领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同时,区分了被辞退和主动辞职的区别,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如果员工违反公司规定导致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或者无法胜任工作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地辞退该员工。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员工被辞退的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一、消极怠工能否辞退 消极怠工能辞退的,如果是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无补偿。如果是不胜任工作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被辞退员工可以领失业保险金吗 被辞退员工可以领失业保险金,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被辞退和主动辞职的区别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和主动辞职区别: 1.行为主体:辞退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主动辞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程序不同: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主动辞职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辞退和主动辞职在法律上存在明显的区别。被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主动辞职则是指劳动者自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被辞退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且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主动辞职的情况下,劳动者则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保持工作交接的顺利进行。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被辞退和主动辞职在法律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劳动者应当仔细阅读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结语 这段话阐述了用人单位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地辞退员工的情形以及被辞退员工可以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同时,也提到了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和主动辞职的区别以及相应的程序。最后提醒读者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