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不兑现可以解除,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法律分析 合同不兑现可以解除。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使对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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