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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会怎样?
释义
    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量刑标准及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量刑标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以及一般主体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一、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1、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量刑标准为:行为人构成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拓展延伸
    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量刑标准: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依据及司法解释
    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量刑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判决依据,也受到司法解释的指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非法收购的数量和价值;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是否具有自首、悔罪表现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犯罪分子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等。司法实践中,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这些因素,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性。司法解释对于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量刑标准的解释和适用也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量刑依据。
    结语
    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量刑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判决依据,也受到司法解释的指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非法收购的数量和价值,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是否具有自首、悔罪表现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司法解释对于该罪的解释和适用也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量刑依据,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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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7:3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