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指控人的证言是否可以与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的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但在法庭上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被告人证言具有自证力,但不足以自行证明其罪行的不存在或行为的合法性,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的证言,应当根据其情节的真实性和证明的证据进行评价。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应当审查其真实性和证明能力。 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法庭质证,被告人有权发表意见,也可以对其他证人的证言提出质疑。 因此,被指控人的证言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来证明其罪行的不存在或行为的合法性。在法庭上,被告人可以对其他证人的证言进行质疑和辩解,以达到自我辩护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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