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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经过撤诉后,能否再次发起诉讼?
释义
    撤诉后再次起诉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的规定有所不同。民事诉讼一般受理,但离婚案件六个月内再次起诉需有新情况;刑事诉讼一般不受理,除非有新的事实、证据;行政诉讼一般不受理,除非原告提出再审申请或解决诉讼费问题。三大诉讼法各有一个例外。
    法律分析
    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情况是不同的。下面就这三种诉讼中的撤诉后在起诉的相关规定分别作出阐述。
    1、民事诉讼中:
    (1)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高院解释)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117条: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自诉案件:第188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上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所以会有如此不同的规定(民诉中一般受理,刑诉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于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
    3、行政诉讼中(高院解释):
    (1)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民诉中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一般受理。刑诉中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理。不过,要记住三大诉讼法各有一个例外。
    结语
    撤诉后再次起诉,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有不同的规定。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受理原告的再次起诉,但在离婚案件中,若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可不予受理。刑事诉讼中,除非检察院撤诉理由经法院审查准许,否则不予受理。自诉案件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外,再次起诉也不予受理。行政诉讼中,一旦原告撤诉获准,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将不予受理,但若裁定存在错误,原告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裁定并重新审理。尽管有这些规定,但要注意每种诉讼法都有例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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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9: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