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准则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身份就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一般情况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分录可表示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其中: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金额=减值时的公允价值-减值时的摊余成本“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金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减值时的公允价值-减值前的账面价值,也可以通过倒挤得到。 如果在减值前,账面价值大于初始成本(此时相关资本公积为贷方余额),因为特殊原因公允价值急剧下降,发生减值,此时资本公积的贷方数应从借方转出。 分录可以表示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确认减值后,以后期间价值回升时,一般是可以转回的。 其中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的,转回的分录为: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的转回分录为: 借: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产减值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