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追偿权 |
释义 | 是指在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同时担保同意债务的情形下,当某个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依法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一、担保责任分为几种 担保责任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能否承担能力的限制。 无论是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都可以向债务人等额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二、预先追偿权的概念 预先追偿权是指在法定情形下,担保人可在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前,预先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以弥补将来因履行担保义务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权利。预先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的,允许保证人在债务人终止清算程序中,以保证之债务作为清算之债权预先申报,预先实现追偿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解除担保关系需要满足哪些任何情况 解除担保关系需要满足以下任何情况: 1、借款人已偿还债务的,担保人可以向银行提出撤销担保; 2、与借款人协商,要求更换担保人; 3、担保人被他人欺骗、胁迫或者借款人与他人串通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担保; 4、过了担保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法律规定债权到期后六个月内; 5、转移债务,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担保的,不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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