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郑州社会保障卡申领办理地点在哪个位置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在郑州申领社会保障卡的办理地点和所需资料。各分局所需资料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和加盖公章的《郑州市社会保障卡领卡凭证》。非专管员领取时,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个人领卡材料包括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及《郑州市社会保障卡书面挂失申请单》,代领时需要双方身份证件及《郑州市社会保障卡书面挂失申请单》。不同分局的具体地点和所需资料可能会有所不同,办事人可前往相关地点进行办理。 法律分析 一、郑州社会保障卡申领办理地点和所需资料 1. 惠济分局,地址:郑州市天河路与新城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所需资料:专管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郑州市社会保障卡领卡凭证》。 2. 管城分局,地址: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航海路城东路交叉口东北角。所需资料:专管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郑州市社会保障卡领卡凭证》。 3. 中原分局,地址:郑州市中原路华山路交叉口西南角和昌大厦2楼。所需资料:专管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郑州市社会保障卡领卡凭证》。 4. 金水分局,地址:花园路与农业路东南角,中国银行二楼。所需资料:专管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郑州市社会保障卡领卡凭证》。 5. 二七分局,地址:行云路赣江路二七行政审批中心。所需资料:专管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郑州市社会保障卡领卡凭证》。 6. 郑东新区分局,地址:郑州市正光路与众旺路交叉口西北角。所需资料:专管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郑州市社会保障卡领卡凭证》。 7. 经开区分局,地址:郑州市第四大街与经北二路交叉口郑州市人力资源东市场。所需资料:专管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郑州市社会保障卡领卡凭证》。 8. 高新区分局,地址:郑州市高新区金梭路13号(与合欢街交叉口向北100米路东)。所需资料:专管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郑州市社会保障卡领卡凭证》。 9. 航空港区分局,地址:郑州市航空港区华夏大道与金陵大道交叉口东南角,郑州台湾科技园北广场A2-2。所需资料:专管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郑州市社会保障卡领卡凭证》。 10. 上街区分局:上街区新建街行政审批中心二楼社保窗口。所需资料:专管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郑州市社会保障卡领卡凭证》。 11. 新郑分局:新郑市中兴路与文化北路交叉口新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所需资料:专管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郑州市社会保障卡领卡凭证》。 12. 登封分局:登封市少林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所需资料:专管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郑州市社会保障卡领卡凭证》。 13. 荥阳分局:荥阳市飞龙路与中原路交叉口荥阳市政务大厅二楼东。所需资料:专管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郑州市社会保障卡领卡凭证》。 14. 新密分局:新密市行政路1号。所需资料:专管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郑州市社会保障卡领卡凭证》。 15. 中牟分局:中牟县新县城清阳街231号行政办事大厅1楼。所需资料:专管员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郑州市社会保障卡领卡凭证》。 2、非专管员领取,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 个人领卡材料 1、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及《郑州市社会保障卡书面挂失申请单》领取。 2、代领须携带双方身份证件及《郑州市社会保障卡书面挂失申请单》。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地点应设在居住地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社会保障卡申领地点存在差异。例如,在某些地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可能并不具备社会保障卡的申领资格,因此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办理。此外,一些地区可能存在社会保障卡申领的流程过于繁琐的问题,影响了群众的办理效率。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简化社会保障卡申领流程,并加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功能建设。同时,政府也呼吁各地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会保障服务。 综上所述,虽然不同地区社会保障卡申领地点存在差异,但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以加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功能建设,提高群众的社会保障服务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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