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体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结伙斗殴的;
 2、追逐、拦截他人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4、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综上所述,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