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保险具体的分类及特征有哪些 |
释义 | 商业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是信用保险的两大类别。商业信用保险主要承保批发业务,不承保零售业务,分为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和个人贷款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出口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因为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或者该国的政治风险甚至战争风险等造成货款不能及时追回等造成出口企业损失的风险。信用保险具有承保风险具有特殊性、强调损失共担、风险调查困难等特点。 法律分析 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是信用保险的两大类别。 商业信用保险一般只承保批发业务,不承保零售业务.同样,一般商业信用保险也只承保比较短期的商业信用保险,特别长期的长期商业信用保险一般也是不承保的。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又分为三个类型,包括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和个人贷款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出口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因为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或者该国的政治风险甚至战争风险等造成货款不能及时追回等造成出口企业损失的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根据承保风险的期限划分可以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这点是与一般商业信用保险不同的地方。 信用保险有哪些特征? 第一:承保风险具有特殊性 信用保险一般承保商业风险,但政府支持开办的信用保险,比如中国**信用保险公司除了承保商业风险外,还承保政治风险。还有一些特殊的出口信用保险会承保战争风险。 第二:强调损失共担 信用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太相同的地方就是强调损失共担。一般来说,即使保险公司进行了佩服,但是投保人还是要承担一部分的损失,这个承担的部分在5%-15%不等。 第三:风险调查困难 与一般保险产品不同,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没有实际存在的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信用,而无论企业还是人,它的信用水平都不是非常好调查。一般,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过去的信用记录来判断将来其信用风险的大小,但其实这种方法误差还是比较大的。 拓展延伸 信用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其特点是在信用交易中,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承担被保险人信用风险的损失。在信用保险的损失承担过程中,有时会发生调查困难的情况,此时保险公司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障自身的利益。 根据我国《信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提供的信用信息进行尽职调查,并在承保过程中对被保险人的信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如果投保人提供的信用信息不真实或者与事实不符,或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信用情况没有进行尽职调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信用保险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用保险赔偿准备金,用于应对信用保险合同中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立赔偿准备金,或者准备金不足以支付赔偿责任,那么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信用保险的损失承担问题,保险公司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确保自身的利益。在调查困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如加强尽职调查、保存相关证据等,以保障自身的权益。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设立赔偿准备金,以应对可能发生的赔偿责任。 结语 商业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是信用保险的两大类别。商业信用保险一般只承保批发业务,不承保零售业务,且只承保比较短期的商业信用保险。而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出口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因为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或者该国的政治风险甚至战争风险等造成货款不能及时追回等造成出口企业损失的风险。信用保险具有承保风险具有特殊性、强调损失共担、风险调查困难等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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