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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拒绝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情况
释义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如果向我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该请求涉及的犯罪属于政治犯罪,那么我国将拒绝执行。此外,如果外国接到请求后可以拒绝协助,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请求的犯罪正在侦查、侦查、起诉、审判中,已经作出终止刑事诉讼的生效判决或者起诉期限届满的情形。请求的犯罪如果是政治犯罪或纯粹是军事犯罪,也可以被拒绝提供协助。此外,如果请求事项与协助案件没有实质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如果向我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该请求涉及的犯罪属于政治犯罪,那么我国将拒绝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十四条外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协助:(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协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外国接到请求后,可以拒绝协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请求的犯罪正在侦查、侦查、起诉、审判中,已经作出终止刑事诉讼的生效判决或者起诉期限届满的对于犯罪;
    (3)请求的犯罪是政治犯罪;
    (4)请求的犯罪纯粹是军事犯罪;
    (5)请求的目的是基于种族、国籍、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观点或身份,或当事人可能因上述原因受到不公平待遇;
    (6)请求事项与协助案件没有实质联系;
    (7)其他可以驳回的情形。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是:。2。经常聚集在一起进行一个或几个严重的犯罪活动。三。有预谋的犯罪活动。无论犯罪多少次,对社会的危害或危害都是非常严重的。有明显的初级分子。有的头目是在聚会过程中形成的,有的是聚会开始时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犯罪集团具有固定组织的特征,不同于犯罪集团。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是不固定的,犯罪集团的成员往往变化迅速。虽然有一个或两个或几个核心成员,但没有明显的主要成员。犯罪集团的组织固定性和稳定性主要表现在集团内部的固定成员和明显的头目,即所谓的头目。该犯罪团伙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形成统一的组织形式和纪律,进而进行各种严重犯罪活动。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配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拒绝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情况包括:
    1. 未同外国提出引渡的: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绝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2. 仅就引渡而言: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绝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但需要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代表机关的同意。
    3. 不存在引渡: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绝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4. 不存在引渡请求: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绝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拒绝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权利,但如果因此给案件审理工作造成严重困难,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出,决定拒绝引渡。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拒绝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情况包括:未同外国提出引渡、仅就引渡而言、不存在引渡、不存在引渡请求。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如果向我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该请求涉及的犯罪属于政治犯罪,那么我国将拒绝执行。同时,犯罪集团具有固定组织的特征,不同于犯罪集团。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是不固定的,犯罪集团的成员往往变化迅速。虽然有一个或两个或几个核心成员,但没有明显的主要成员。犯罪集团的组织固定性和稳定性主要表现在集团内部的固定成员和明显的头目,即所谓的头目。因此,如果犯罪集团没有明确的头目,那么我国也不会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七章 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 第五十二条 外国请求协助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协助,并说明理由: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第三国司法机关已经对请求针对的财物作出生效裁判,并且已经执行完毕或者正在执行;
    (二)请求针对的财物不存在,已经毁损、灭失、变卖或者已经转移导致无法执行,但请求没收变卖物或者转移后的财物的除外;
    (三)请求针对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尚未清偿的债务或者尚未了结的诉讼;
    (四)其他可以拒绝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一节 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一条 被判刑人移管后对原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应当及时通知外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二章 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提出、接收和处理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四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请求针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在收到请求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于请求针对的犯罪正在进行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三)请求针对的犯罪属于政治犯罪;
    (四)请求针对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五)请求的目的是基于种族、民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进行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刑罚,或者当事人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
    (六)请求的事项与请求协助的案件之间缺乏实质性联系;
    (七)其他可以拒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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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