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延期开庭最长多少时间? |
释义 | 开庭延期最长时间是六个月,这是在有特殊情况的情形下,由法院院长进行批准,如果之后还要延长,那么就得向上一级的法院请示批准。所以,延期开庭并不是随便就可以申请,必须要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如要重新取证,要再侦查,延期时间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可以延期审理的条件: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延期审理法定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勘验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其他延期审理情形:辩护人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而被告人要求另行为他辩护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检察院发现漏罪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公诉人杜被告人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不能当庭举证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 延期开庭的法定理由如下: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勘验的;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3、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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