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用地能否用于住宅建设? |
释义 | 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不允许修建永久性建筑,除非经过申请批准。设施农业经营者需拟定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条件,并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后呈报县级政府,县级政府组织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可获批准。 法律分析 可以,但要经过申请批准。 第一,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并非私人所有。(另说明,我国的土地性质就分为两种:集体所有和国有)。 第二,田地的用途是农业用地,是不允许修建永久性建筑的,即不允许建造房子,除非经过相关机关的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如果是永久性基本农田,不仅不允许修建房子,养殖业和林业也是禁止的。 (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结语 经过申请批准,农村土地的使用需遵循相关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不是私人所有。农田用途为农业用地,不允许修建永久性建筑,除非经相关机关批准改变土地用途。设施农业经营者需编制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用途等条件。乡镇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报县级政府审核。县级政府将重点审核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确保合规性。符合规定的申请将获得批复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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