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转移登记和转让登记的区别 |
释义 | 机动车转移登记和转让登记的区别如下: 1、目标不同,车辆转移是指从一个城市的车管所转出到另一个城市的车管所入户,转移包括转出、转入两个步骤,车辆转让是把车辆的所有权从一个人的名字下面转到另一个人的名字下面; 2、相关人员不同,办理车辆转移只需车辆所有人带齐证件到场即可,办理车辆转让需要车辆转让人和被转让人带齐证件到场办理; 3、涉及到的范围不同,车辆转移没有涉及到买卖,车辆转让是车辆交易的整个过程,包含交付款项和过户,过户可以是亲朋好友间的相互赠与,也可以是买卖交易的形式; 4、办理方式不同,车辆转移需在车辆交付的当天起,在三十日内办理转移登记,过户是车辆转让的一个环节,如果没有进行过户操作,车辆的所有人是不变的,被过户人只是实际上拥有了车辆。 机动车转移登记程序如下: 1、申请: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2、受理: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3、送达:在窗口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机动车号牌除现场可领取外,一般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 机动车转让登记程序如下: 1、现机动车所有人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签章; 2、交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领取过《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原机动车所有人须填写《补领、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并按规定签章); 3、提交双方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汽车过户的,应先经所在地县(市、区)车管所(组)审核签章); 4、交验机动车辆后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按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5、交回《机动车行驶证》(须换发号牌的,同时交回原机动车号牌); 6、微机公开选号、领取机动车号牌(在同一辖区内,双方车主均为单位或均为个人,且使用性质不变的,原号牌不变); 7、安装号牌、拍摄车辆照片、领证。 综上所述,机动车转移登记,通俗点讲就是车辆从一个地区中迁出,然后再迁入到其他地区,也就是跨区域迁出或迁入。在这个过程中,车主便需要为车辆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办理转移登记一般是不用收取费用的。而车辆的转让登记,转让登记一般涉及到车辆所有人、车辆所有权的转让,如二手车的买卖交易便需要办理转让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以个人进行办理不同,转让登记一般需要双方本人或双方的代办人共同前往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要提供相关的委托代理证明。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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