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项目不用用地预审 |
释义 | (1)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 (2)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3)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其他情形均需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预审。 调整用地预审层级: (一)省级投资主管等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下放给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承担的省级下放预审权再行授权委托。 (二)跨县域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预审;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分别预审。 优化用地预审程序,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统一由项目所在地核发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受理后按照预审层级,需上报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提出初审意见逐级上报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强化用地标准审查,用地预审审查时,将节约用地作为方案比选的重要内容,确保节约集约政策落实。对单独选址项目,用管系统将项目是否符合用地标准纳入自检内容,自检报告提示不符合用地标准的,必须提交经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节地评价报告或节约集约用地专章后,方可通过用地预审或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压缩用地预审时限,用地预审及初审由原来的12个工作日减至8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含补正等特殊环节。 严格用地预审备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实行月备案制度。各县区应在每个月3日前将上个月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信息,上传部用地预审备案系统(https://10.4.25.70/ysba)。上传信息应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系统用地预审信息一致。市、县预审项目类型均为“地方预审项目”。不及时备案的,将予以通报。 法律依据: 《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第五条缩小用地预审范围。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1)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2)“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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