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投保人申请复效时,需要补缴停止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中止后,保险人和投保人会协商并达成协议,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恢复效力。 法律分析 投保人申请复效时,应该履行的义务是补缴合同效力停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法律规定,合同效力中止后,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该内容由 刘俊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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