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在上市前引入战略投资人能够提升公司整体形象,提高上市时股票发行价格和融资效果。 海外战略投资人一般为海外上市公司或是知名风险投资基金,在资本市场上对公众投资人具有明显的号召力,甚至很多战略投资人还能为公司提供业务上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在上市前引入战略投资人能够获得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外汇资金。以往的红筹操作都是以原股东设立境外壳公司,境外壳公司再收购国内企业,收购过程需要外汇资金,战略投资人的资金可做这一用途。 第三、在上市前引入战略投资人能够获得上市费用。企业在运营中如果支付大量费用可能会给公司现金流带来压力,如果在海外引入战略投资人就可在海外直接支付费用,较为简便。 法律依据: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 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