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在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清。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副本份数按照被告人数提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