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应是主要责任。 一、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由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作出 交通事故认定书 ; 二、当事人 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 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的三天内向作出认定书交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三、2011年 重庆交通事故 受害人死亡赔偿1丧葬费上年度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2、 死亡赔偿金 上年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镇),上年度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农村),3 被抚养人生活费 4交通费5住宿费6 精神损害抚慰金 7财产损失等 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 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 计算赔偿数额 。 按照以下情形协商赔偿: 机动车与行人 之间 发生交通事故 ,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死亡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为1万元;财产损失为2千元)。不足的部分,车方按照主要责任承担80-90%的赔偿责任,同等责任60-70%,次责40-50%。 四、协商未果的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