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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为有哪些
释义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所属公务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作出的考核、任免、升降、辞退、回避等人事处理决定、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的处理决定和行政处分;
    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5.上级行政机关责令下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6.行政机关对信访问题作出的没有规定新的权利、义务的重复处理行为或者解释性答复;
    7.行政机关落实历史遗留政策问题的行为;
    8.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9.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10.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1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行为。
    一、对国家机关的什么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常见行政行为不能被提起行政诉讼:
    (一)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二、公务员取消录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公务员取消录用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针对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的权益保障问题,设计了不同的救济渠道。委任制公务员的救济渠道对于委任制公务员而言,公务员法设计了申诉控告制度,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一些人事处理不服,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诉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11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下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二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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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5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