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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投诉管理暂
释义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院投诉管理办法》、《江苏省医院投诉管理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协调医患关系、处置医疗纠纷。 第四条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落实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增强医患沟通效果。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 第五条 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临床科室要主动向投诉管理部门报告发生的医疗纠纷,认真组织调查、讨论、分析,积极协调处理。处理完毕的,及时报告投诉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科室应立即向投诉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 导致三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投诉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医患关系办公室、监察室、门诊部等科室为医院投诉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医疗纠纷以及有关行风、服务、收费、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投诉。 第七条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统一受理投诉; 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 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受理投诉的部门和范围: 医患办负责医疗业务方面的投诉的调查处理。 监察室负责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和违章违纪方面的投诉的调查处理。 门诊部负责与门诊有关的投诉的协调处理,对涉及医院赔偿的医疗投诉,应及时移交医患办处置。 属医疗业务以外的投诉,由相应部门负责处理。 属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负有赔偿责任的,院采购办应依据《产品质量法》向产品销售商或产品制造商追偿。 投诉内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监察室牵头,其它部门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 第三章 投诉接待与处理 第九条 在门急诊、门诊部和入院处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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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9:5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