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信息变更怎么办 |
释义 | 南宁已经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可以携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变更证明材料前往县、区(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即可,(或登录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南宁智慧人社APP等网上渠道办理) 一、南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怎么办 办理流程: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南宁社保卡信息变更怎么办 已在南宁市提交社会保障卡制卡申请的参保人员需变更社保卡信息的,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18周岁以下可提供户口本原件;港澳台人员提供居民来往通行证或居民居住证原件;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原件)等材料前往良庆管理部:南宁市玉洞大道33号市民中心2楼等地点办理。 三、海口居民养老保险停保办理指南 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需要办理停保手续。携带《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前往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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