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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适合自助诉讼的案件有哪些
释义
    生活中较为常见的适合自助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案件类型归属简单
    首先要确定自己的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诉讼案件。如果是民事案件,按照案由分类,可以分为人格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多种类型:这些案件大都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操作起来也多属于一般流程:这样的案件就属于适合自助的案件,具备一般法律常识的人都可能通过自助完成。反之,类型较复杂的案件,则需要根据自身的实力和实际情况慎重决定,在必要的时候依旧要借助专业法律工作者的力量来实现。
    2.法律关系清晰明确
    法律关系是否清晰明确,是判断诉讼是否适合自助的另一关键因素。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订立合同、相邻关系、一方侵权等),由国家的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判断法律关系是否清晰明确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来衡量:
    (1)引起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比较简单,其发生、发展的过程比较清楚。
    (2)当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
    (3)涉及的法律规范相对简单单一,涉及的法条数量不多,不存在法条间的竞合与内容上的冲突。
    法律关系主体人数不多且地位相对明确。
    3.争议的标的数额规模不大
    民事案件中所说的标的规模大小,主要是针对带有经济性和财产性特征的案件来说的。双方争议所涉及的财产价值不太高是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对当事人来说,如果最终没有获得这一金额或财产也不会对其基本生存造成威胁。因为现实中存在的地区性贫富差距使得法律很难对标的的大小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和数额。所以,在衡量民事官司的标的规模时,一定要结合财产和金额的绝对价值,以及该财产或金额对当事人自身的重要性等因素来综合考量。
    4.证据收集难度小
    打官司制胜的基本依据是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简单地说,掌握证据就掌握了官司的主动权。在大多数适合自助的案件中,证据的收集方式较简单,较安全。如果自身案件的案情较为复杂,所涉及的证据种类和数量很多,这时候还是需要专业法律人士来处理,切勿逞强。
    5.双方矛盾无积怨
    因为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分歧和争议才会有诉讼行为的发生。这种分歧和争议可能是由于双方立场、利益归属点的不同而产生的。虽然矛盾确实存在且很难通过协商解决,但不至于因此鱼死网破,只要能合法合情合理地解决争议还是可以相安无事地生活的。
    6.无涉外案件
    涉外的民事案件诉讼,因为法律适用较复杂,可能会涉及国际条约及外国法律的适用问题。所以,超出一般人的法律认知范围,个人操作难度极大。而且,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涉外官司都很难是“一个人”的官司。有时候案件对象特殊还可能演变为两个国家、地区法律的“争执”。所以,此类官司就不适用于自助的情形。
    诉讼主体有哪些构成要件
    我们通常所说的“原告”,即可以提起诉讼的人,需要满足一些要件。只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打民事官司的基本常识
    1、了解打民事官司常识有什么好处?
    2、打民事官司时常用的诉讼程度法律依据有哪些?
    3、打民事官司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平等呢?
    4、外国人在我国打民事官司和我国公民享有的诉讼权利一样吗?
    5、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吗?
    6、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吗?
    7、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有关权利吗?
    8、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有权进行法律监督吗?
    9、打民事官司应当知道哪些诉讼制度?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1、人民法院受理哪些民事诉讼案件?
    2、哪些民事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有哪些?
    4、哪些案件适用“被告就原告”的管辖原则?
    5、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案件有哪些种类?
    6、当事人可不可以协议约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诉讼,是一种法律行动,分为民事和刑事两类,前者原诉人是受害者当事人,因为有未解决的争议,所以诉诸法律;后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当局控告疑犯。诉讼程序分为一审和二审,可能也是终审。英式诉讼分为初审、结案陈词、上诉等。
    一、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包括什么
    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罪状表述,是《解释》的重点问题之一。根据《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是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二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主要考虑是:
    第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隐瞒债务已获全部清偿、仍然起诉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属于消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积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无实质不同,有必要通过刑罚手段予以惩治。
    第二,从刑法规定看,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而诈骗罪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因此在虚假诉讼罪中将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是合理的。
    三是虚假诉讼罪包括“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的利益对抗关系。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规避相关管理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对抗关系。《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虚假诉讼包括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规制的是“双方串通”虚假诉讼行为,而刑法规制的是“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虚假诉讼行为,范围上广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制范围。
    四是虚假诉讼罪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主要考虑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需要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以及提出的执行异议、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申请等进行审查,不应将执行程序排除在民事诉讼之外,且将此类行为明确为虚假诉讼行为,有利于规范民事执行程序,也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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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14:5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