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购房证明开具条件是什么呢 |
释义 | 法律分析:南京购房证明开具条件: 1、本市户籍开具所需材料: 购房人为单身未婚的,需准备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购房人为已婚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的复印件核对原件、全体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外地人开具购房证明条件: 非南京户籍,购买首套住房时,应另外提供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社保或个税年限不够的,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才可以买1套: 40周岁以下,硕士及以上学学历必须有学位证,或者高级职称正高或副高,开证明时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南京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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