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总分公司如何缴纳合同印花税 |
释义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百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因此,如果分公司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可以独立从事民事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是可以独立对外签订合同的,所以有独立的合同,就要和总公司分开,独立缴纳印花税。 法律分析 根据自己订立的合同性质的凭证,总分公司分别缴纳印花税。如果分公司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就可以独立从事民事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是可以独立对外签订合同的,因此,有独立的合同,就要和总公司分开,独立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百税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问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答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专证,不征收印花税。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属花税。 结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百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因此,对于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三章 应 纳 税 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九条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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