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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办理国际专利权转让,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一、如何办理国际专利权转让
    专利在授权后或申请中均可进行所有权转让。进行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自行协商签订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中国内地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以及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单位申请人订立的合同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申请人订立的合同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变更国籍后,以及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均应参照上述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规定办理。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涉及到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转让方、受让方均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2)
    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3)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受让方是中国内地个人或者单位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转让方,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适用本项(2)的规定处理;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共同受让方,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适用本项(3)的规定处理。
    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转让方,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ii)的规定处理;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受让方,转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iii)的规定处理。
    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ii)的规定处理。
    二、专利转让的注意事项
    1、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
    2、避免求快-专利转让是一个法律程序,建议最好委托相关业内人士(例如律师),进行相关操作,切勿自行随便签订合同;
    3、应把合作放在首位-专利开发的目的,除了是对自己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对生活有益处和贡献,一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市场容量的专利技术,在没有转化为社会生产力之前,只能是技术,因此实现产业化才是造福于社会和人类的最高标准,在某种程度上适当退让和调低一些标底,同样是很必要的,毕竟合作是需要双方拿出诚意的;
    4、做好相关记录-尽可能做好转让过程中的记录,这对于后续问题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在转让之前,不要轻易进行价值评估等操作、尤其是不要轻易根据对方要求进行此类操作,如果确实需要进行评估,尽量明确评估费用担负原则和担负比例、以免上当受骗;在没有完全完成转让手续前,不要轻易交付技术资料和相关图纸等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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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