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草地中的其他草地是属于未利用地吗 |
释义 | 农村宅基地是集体建设用地的一小类,而不是与集体建设用地并列。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的一级类别和住宅用地的二级类别。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可以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农村宅基地只涵盖在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 法律分析 是。一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可知,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同时,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规定可知,土地利用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3大类耕地、园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等12个一级类水田、有林地、住宿餐饮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公共设施用地、裸地等57个二级类。农村宅基地是属于3大类中的建设用地,12个一级类中的住宅用地,57个二级类中的农村宅基地。二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涵盖三个类别: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因此,农村宅基地只是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大类项下的1个小类,而不是与集体建设用地相并列。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的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的一种,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一个小类别。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特殊规定。因此,农村宅基地在集体建设用地范畴内,不与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并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土地沙化的预防第十九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沙化土地的治理第三十条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破坏、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本法所称沙化土地,包括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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