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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意思自治原则的原则
释义
    意思自治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它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诺成契约”。该原则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同意后,契约就会产生法律效力。16世纪法国法学家查里·杜摩林正式在合同领域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19世纪,随着人本主义思想的发展,意思自治理念逐渐发展成熟。在20世纪的民法立法中,德国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最有价值、最有特色的部分就是法律行为。关于意思自治存在几种对立的主张,包括依据当事人选择有无限制分为无限的意
    法律分析
    意思自治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它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诺成契约”。按照这个原则,一旦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同意,契约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契约自由”就是从“诺成契约”演变而来的。16世纪法国著名的法学家查里·杜摩林正式在合同领域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
    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的鼎盛时期,随着人本主义思想的发展,要求平等、自由的呼声愈来愈高,意思自治理念也逐渐发展成熟。1804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国民法典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这一最重要的基本理念。
    继续传承了法国民法典的意思自治原则,且在法典中规定了法律行为的概念,德国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最有价值、最有特色的部分就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被赞誉为“大陆法系民法学中最辉煌的成就”。
    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一是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功效,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为;二是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三是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四是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的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
    二、关于如何解释意思自治存在几种对立的主张
    (一)依据当事人选择有无限制分为无限的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一国法律;后者是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几个国家中选择一国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人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二)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在契约中订立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用口头明确表示选择法律的意思。后者是当事人没有作出明示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里行间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
    (三)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几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几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用的准据法。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一个整体,选择一个准据法适用契约的各方面。
    三、意思自治的限制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如下:
    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
    2、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保护弱者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不适用强者一方所选择的法律;等等。
    结语
    意思自治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它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期的“诺成契约”。16世纪法国著名的法学家查里·杜摩林正式在合同领域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19世纪,随着人本主义思想的发展,要求平等、自由的呼声愈来愈高,意思自治理念也逐渐发展成熟。在20世纪的民法立法中,德国民法理论与民事立法最有价值、最有特色的部分就是法律行为。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其中包括提供选择的机会、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以及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的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对于如何解释意思自治存在几种对立的主张,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有无限制、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几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等不同角度进行分类。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也存在一些限制,如当事人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当事人必须作出明示的法律选择、选择主体上的限制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七条\t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七条\t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二十二条\t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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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4:2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