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秘密保存期限 |
释义 | 保密协议的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能超过2年。而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是没有期限规定的,即使保密协议到期后,劳动者仍然不得泄密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企业如何保护自身商业秘密 1、建立和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密机制。针对企业有价值的,且市场上与别人不同的信息及资源,如客户资源、交易价格、设计资料、工艺方法等信息列为商业秘密,以机密文件保存,同时建议企业成立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机构,负责商业秘密的认定、保护措施的开发与实施。 2、建立和完善员工保密制度。企业应在员工入职前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应将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和违约责任约定清楚,首先在意识上灌输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和侵害商业秘密的严重后果。与特定的人员,如技术骨干、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依法按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保护好企业商业秘密。 3、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保密制度。建议企业视商业秘密价值大小,视情况在(特定)员工电脑中安装保密系统;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对企业内部往来文件进行监控,及时降低侵害商业秘密的风险。 4、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资料的保存制度。企业档案室用于存放企业重要文件资料及档案,公司任何员进入档案室需予以审批及按规定登记;另外,对秘密文件进行特殊技术处理,防止拷贝、复制。 二、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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