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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还在在学校惹祸到底谁该负责
释义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学生在校园摔伤谁负责
    民法典 学生在校园摔伤一般是学校负责。但还是要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找法网提醒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校园伤害事故包括几类
    校园伤害事故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学生彼此之间因为运动、游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伤害,这类事故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是在校学生。
    2.由于学校未履行有关义务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这类案件导致损害的原因是学校的消极不作为。
    3.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玩忽职守、责任心不强或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4.意外事故导致学生人身伤害。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的教师和同学,而是一些意外。
    三、校园伤害事故纠纷遵循什么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的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幼儿园和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和在精神病医院住院的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适当予以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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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