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排污许可证办理需要多久 |
释义 | 在上海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遵循以下流程:首先,申请人需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网上政务大厅进行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文件。接着,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在审查和决定阶段,核发部门会依据审批条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制证与送达阶段,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部门向排污单位 法律分析 一、关于在上海申请排污许可证所需时间 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上海排污许可证需要20个工作日。 二、上海排污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网上政务大厅点击立即办理进行申请。 (2)申请人建立企业账号后,登录平台系统,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按照系统要求逐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按照系统平台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文件,并按“下一步”提示完成操作。 (3)在平台系统的“信息公开”模块,点击“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发布”按钮,填写公开起止日期,进行信息发布(简化管理企业无需信息公开)。 2.受理 核发部门5个工作日内依据受理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3.审查和决定 核发部门依据审批条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核发生态环境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 4.制证与送达 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人通过窗口领取排污许可证正副文本,也可选择快递方式,由市生态环境局快递送达。 三、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十五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本市依法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固定污染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6修正)》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拓展延伸 上海排污许可证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三个步骤:分步填写信息、上传附件和完成申请。 首先,申请者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申请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确保在填写信息时准确无误地填写相关内容。 其次,申请者需要按照要求,上传相关附件,如环保设施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这些附件是申请成功的关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最后,申请者需要完成申请。根据前两步的信息,申请者填写完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后,即可提交申请。行政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要求,将予以批准,并发给排污许可证。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申请者提交的信息有误或者附件不齐全,行政机关将及时告知申请者,要求其及时补全或补充相关材料。如果申请者逾期不补全或补充材料,行政机关将不予批准。 此外,根据《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申请实施办法(试行)》,申请者还需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对所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 综上所述,上海排污许可证申请流程包括分步填写信息、上传附件和完成申请三个步骤。申请者必须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规定,确保填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申请者还需上传环保设施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附件,并按时提交申请。行政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予以批准,并发给排污许可证。 结语 上海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制证与送达等环节。申请人需要登录上海市“一网通办”网上政务大厅进行申请,并按照系统要求逐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文件,完成申请。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的决定。审查和决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制证与送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并可通过窗口或快递方式送达。相关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6修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六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经批准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订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七条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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