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占有返还请求权必须要求占有合法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占有返还请求权的相关内容。首先指出,占有返还请求权并不需要占有必须是合法的,非法占有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同样存在。其次,占有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包括占有被侵夺、请求权人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须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以及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最后,指出占有返还请求权是除斥期间,因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占有的事实,而非为了恢复占有物的原有状态。 法律分析 一、关于占有返还请求权,它是否需要占有合法? 占有返还请求权并不要求占有必须是合法的。实际上,非法的占有一样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然而,一旦非法占有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失去占有,它将不再存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这项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是恢复占有物的原有状态。如果占有物已经遭到毁损时,可请求损害赔偿。从侵占发生之日起算,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设有一年的诉讼时效。 二、占有返还请求权构成要件 1、占有被侵夺。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将占有人的占有物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之下。无侵夺则无占有返还请求权。 2、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无论其为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也不论其为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 3、须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1年期间届满未行使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 4、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夺人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 三、占有返还请求权为什么是除斥期间 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法律为保护占有的事实而赋予的,占有是事实而非权利,自然也就不可能由权利体现于外部而产生一种救济性的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作为一种救济性权利实乃法律的特别赋予,以使物的现实占有人能继续保持其占有状态,维护社会平和稳定的秩序。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害为要件,占有被侵害时始产生占有保护请求权。而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内在机能的外部体现,自始存在,即从取得物权的同时就取得物权请求权,而在物权遭受侵害时,从“潜在”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成为可行使的权利。 拓展延伸 占有返还请求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原属于自己的财产。构成要件包括:首先,占有人必须实际占有了他人财物;其次,占有人必须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权利;最后,占有人必须请求返还原属于自己的财产。如果以上要件缺一不可,那么就不可能构成占有返还请求权。 结语 占有返还请求权并不要求占有必须是合法的,非法占有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同样存在。然而,一旦非法占有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失去占有,它将不再存在。占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这项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而不是恢复占有物的原有状态。如果占有物已经遭到毁损时,可请求损害赔偿。从侵占发生之日起算,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设有一年的诉讼时效。占有返还请求权作为一种救济性权利,是为了保护占有的事实而赋予的,其目的是使物的现实占有人能继续保持其占有状态,维护社会平和稳定的秩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六条\t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十四条\t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为人对成本的支出及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防空法(2009-08-27)\t第五十三条\t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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