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后的职业转换费和失业保险金是否存在拖欠或迟发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职业转换费和失业保险金是受保障的权利,单位和社会保障机构有责任及时发放,不能出现拖欠或迟发的情况。一旦单位或社会保障机构存在违法不给付或拖延不给付的情况,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劳动者从事危害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的劳动,致使劳动者发生职业病或者其他工伤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一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保证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应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得拖欠或者少缴费用。” 4.《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机构应当依法和按期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未按期足额支付的,应当催缴计划,督促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督促其足额缴纳,并追收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总结:对于工伤后的职业转换费和失业保险金的支付问题,单位和社会保障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按规定足额支付,不能存在拖欠或迟发的情况。如出现违法不支付或拖延不支付的情况,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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